2006年9月28日,星期四(GSM+8 北京时间)
浙江法制报 > 第八版:案卷 改变文字大小:   | 打印 | 关闭 
这起“工伤”伤了谁
金陵梦

  职工参加单位组织的长跑比赛突发脑溢血,虽经抢救脱离生命危险,但终身瘫痪。职工家属坚持认为是工伤,而当地劳动和社会保障局3次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当地政府3次行政复议、法院两次判决后,二审法院作出终审判决,撤销社保局“不予认定工伤”的《决定书》,要求其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接到法院终审判决后,社保局以同一事实和理由作出了第4份仍然“不予认定工伤”的《决定书》。

  长跑比赛发病
  2004年1月10日8时,51岁的江苏省盐业集团泰州有限公司姜堰分公司副经理张富生,在代表单位参加泰州盐业系统组织的1500米长跑比赛时,突然脸色发白瘫倒在地,不省人事……经医院诊断,张富生患脑溢血。
  经两次手术,张富生虽然脱离生命危险,但他从跌倒的那一刻起就再也没有和家人说上一句话,一直处于失语、痴呆和瘫痪状态,生活完全依赖护理。

  申请工伤认定
  张富生参加单位长跑比赛导致其瘫痪,其所在单位认为老张的行为应该认定为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造成的工伤。2004年3月,家属向社保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对此,一种意见认为,依照1999年颁发的《江苏省城镇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规定》第7条第8项,“因公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遭受交通事故以及其他意外事故造成伤害、失踪的,或者因突发疾病造成死亡以及经第一次抢救治疗后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规定,可以认定张富生为工伤。另一种看法认为,我国《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和第15条第一项“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的规定,张富生的情形不在认定工伤或视同为工伤的范围内。
  2004年4月7日,社保局作出了不予认定为工伤的《决定书》。
  张富生的妻子不服社保局的行政认定,于2004年5月24日以张富生的名义向姜堰市政府申请行政复议。2004年7月20日,姜堰市政府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撤销社保局的《工伤认定决定书》,要求其重新认定。
  2004年8月13日社保局再次作出了不予认定为工伤的《决定书》。
  张妻对此仍不服,2004年8月28日、11月2日,向政府再次提起行政复议,要求撤销社保局《工伤认定决定书》。
  但在行政复议的法定期限内,妻子并未得到政府的答复。
  2004年12月21日,妻子以张富生的名义向姜堰市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法院数次判决
  2005年3月28日,姜堰市法院经过审理作出行政判决,要求社保局重新认定,社保局在规定时间内未上诉,判决生效。
  2005年4月20日,社保局作出第3份《决定书》,对张富生不予认定为工伤。
  张富生的妻子再次提起行政复议。2005年8月16日,政府维持了社保局作出的第3份《决定书》。
  2005年8月25日,张妻向姜堰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社保局作出的第3份《工伤认定决定书》。
  2005年9月13日,姜堰市人民法院作出判决,维持了社保局作出的第3份《决定书》。
  2005年9月28日,妻子向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上诉状,要求撤销原判。
  泰州市中级法院审理认为,张富生参加泰州盐业系统组织的文体活动发生脑溢血,应与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的正常状态下突发疾病有所区别。社保局不能提供证据证明张富生突发脑溢血属于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上突发疾病,所以推定张富生系自身疾病在剧烈运动的诱发因素作用下所致。
  2006年2月23日,泰州市中级法院作出终审判决,撤销一审判决,撤销社保局作出的第3份《工伤认定决定书》,责令其在本判决生效后60日内依法对张富生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张富生的妻子终于为她和丈夫讨回一个公道。

  社保局再出决定
  2006年4月30日,社保局向张富生妻子送达了第4份《决定书》,依然认定张富生的情形不能认定为工伤或视同为工伤。
  2006年5月23日,妻子以丈夫的名义向姜堰市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法院责令被执行人作出申请人之伤为工伤的决定;对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判决的行为予以制裁。
  2006年5月31日,法院发出书面通知,认为她申请执行的内容不符合受理执行案件的条件,其如不服社保局作出的第4份决定书,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向有关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2006年6月22日,妻子又向政府提交行政复议申请书,请求撤销第4份《决定书》。
  2006年9月5日,妻子表示,政府在行政复议期限即将到期时给她发来书面通知,因为案情特殊,复议期限将推迟一个月。